最新 | 2020各省企业复工时间汇总

2020各省企业复工时间汇总

浙江省企业复工时间: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上海企业复工时间: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江苏无锡企业复工时间: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月8日24时

广东:全力做好春节全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服务

广东:企业复工不早于9日24时,中小学幼儿园17日前不开学
重庆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浙江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7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浙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各地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企业和学校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特别是,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五、全省各级机关2月3日正常上班后,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切实用好“视频会议”和“掌上办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7日

上海: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上海市政府27日通知,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上海各级各类学校2月17日前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评估后提前公布。

通知称,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以及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影响。

而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的人员,上海要求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也需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广东: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长沙市住建局:新建项目不得在2月8日24时前开复工

据红网报道,1月28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防疫期间全市施工工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长沙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2月8日(正月十五)晚24时前开工、复工;未制定方案、未落实消毒措施、未准备防疫物资、未按程序审查报备的建设工地一律不准开工复工;做好该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工作,一旦发现异常应当通知当地卫健部门做好隔离工作,确保疾病不扩大传播;对未落实人员防疫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建设工地,一律从严从重处理等。

▍河南:建筑工地未经同意 不得擅自开复工

加强房屋市政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提前下发通知,指导各地主管部门加快编制疫情防控预案,建立防控管理体系,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工地疫情监测和消毒防疫,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工地封闭管理。严格控制开复工时间,全省所有房屋市政建筑工地未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复工。做好节后复工预案,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延迟开工并制定严密的复工应对措施。

▍浙江: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浙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各地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企业和学校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特别是,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五、全省各级机关2月3日正常上班后,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切实用好“视频会议”和“掌上办公”。

相关新闻:宁波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

宁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延迟工地复工。宁波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原春节期间持续施工工地应暂缓施工,并妥善做好现有务工人员的安置工作;因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宁波住建)

▍江苏: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8日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延迟我省企业复工。

通知指出,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苏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重庆: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28日发出通知,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天津:在建建筑工地一律推迟开复工时间 特殊除外

按照市委、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要把疫情防控摆在首位,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建筑工地传播,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在建建筑工地,除因施工安全需要不能停工的和涉及疫情防控必需、抢险、抢修项目以外,按照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一律推迟开复工时间。具体开复工的时间,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市统一部署安排,另行通知。

二、本市所有在施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封闭管理。严格落实进入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地人员进出档案,做好排查和登记,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工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

三、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疫管理。一是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二是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持卫生清洁;三是加强工地食堂餐具、食材、食品留样、电器、电力、燃气等安全管理,确保餐饮安全。

对停工工地也按上述要求实施管控。

四、各建筑工地所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对春节放假期间或假期前已离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立即通知其暂缓返津,何时返津,视疫情控制情况和我市统一部署再另行通知;对已返津人员要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属地防疫部门报告,按属地防疫部门要求采取隔离观察等相应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各区住建委、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要严格值班值守,督促检查辖区所有建筑工地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各区支队应将每日建筑工地人员动态信息向总队报告,由总队及时汇总全市建筑工地人员动态情况。一旦发现建筑工地疫情,项目单位和各区住建委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上报。

▍吉林:复工不早于2月2日24时

  

  1月27日,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通知,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全省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推迟开学,不组织学生提前返校,具体开学时间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疫情防控形势再行确定。各校坚持“一校一策”研究制定推迟开学工作方案,科学合理调整教学计划。

三、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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