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所有权的终结

《经济学人》,2017年6月19日,洛杉矶,科学与技术专栏

数字时代所有权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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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喜欢自己动手改装设备的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继续捣鼓了,因为近期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定,承认消费者拥有改装设备的权利。可是……难道用户在以前没有这个权利吗?根据以往的案例,我们不得不遗憾地告诉大家,以前用户确实没有自主改装的权利。在传统意义上,一旦消费者“拥有”一件商品,那就意味着他/她可以在该物品故障的时候动手修理,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改装,当自己用腻了,还可以将商品转卖或赠送给他人。而现今即使消费者花了大价钱购买一样商品,却不能摆脱各种限制条款,印制得密密麻麻的小号文字告知用户,哪些使用行为是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在这个数字技术逐步侵占用户所有权的年代里,本次最高法院的裁决保护了用户的权利,意义重大。

不久之前,美国的用户对手机进行“越狱”(解锁),即使仅限于个人自用,不转卖给他人,也会面临法律制裁,最高罚款50万美元,或者/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道理,如果你购买的录像机、洗衣机、汽车或者拖拉机集成了数字版权模块,而在设备故障的时候你自告奋勇地动手修理,你也可能因此吃上官司。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的条款规定,上述情况用户只能向官方授权的维修机构申请援助。

最高法院5月30日的裁决与版权无关,主要是基于专利法的相关原则。案件的焦点在于,当消费者购买了专利产品、并实施了专利所有者禁止的使用行为后,生产商是否有权起诉消费者。本次裁决最高法院否定了下级法院支持生产商起诉的权利。

具体到这起“印象产品对利盟国际”的诉讼中,核心问题在于,打印机用户是否有权自行为已购买的墨盒补充墨水,或者购买非原厂生产的第三方墨盒。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担心违法,同时也深受厂家洗脑宣传的影响,大部分消费者害怕第三方生产的墨水会堵塞打印机喷嘴,因此总是购买原厂新墨盒,价格由厂家说了算。

多年来,打印机生产商一直沿袭剃须刀行业“刀架—刀片”的做法:亏本卖出刀架(打印机),然后通过销售不断损耗的刀片(墨盒)盈利。利盟国际是一家中资企业,总部设在肯塔基州。该公司在下级法院的前期诉讼中胜诉,法院裁定该企业有权要求用户遵守“不得使用翻新墨盒”的条款。利盟国际生产的墨盒使用热缩膜包装,上面附有使用条款,承诺用户只要不对旧墨盒重新加墨或倒卖给他人,公司会给予用户八折优惠。消费者撕开墨盒的包装膜即代表同意遵守厂家条款。

从历年的判决来看,法院通常不支持生产商对用户已购买的产品附加严格的使用限制。因此,利盟国际采取了另一个策略。该公司主张其生产的墨盒包含专利技术,而专利权即使在产品售出后仍包含其中。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求用户“不得使用翻新墨盒”,厂家认为,是基于保护生产商的知识产权。类似于印象产品——一家位于西弗吉尼亚的小公司——这样的第三方供应商,他们大量收购二手墨盒,重新注墨后,以远低于原厂的价格销售。综上所述,利盟国际认为此类生产商侵害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盟国际以此论据,在对各二级市场供应商的诉讼中屡屡获胜,直到遭遇印象产品。这家小公司拒绝调解。双方争持不下,一路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利盟国际的主张基于两个原则。其一属于基本法精神:转让限制。这一条款可追溯至13世纪,最早用于限制财产转移。当财产所有者将部分财产赠与接受者后,接受者不能将已接受的财产二次出售,也不能将已接受财产的后续收益移交他人。但这种限制的目的仅在于禁止接受者将财产交予后人使用。因此,法院认为,生产商不能使用转让限制条款约束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以后的使用行为。

至于利盟国际的另一个关于“专利枯竭”的论据,法院认为,专利所有者一旦同意出售产品,“则该物品不再受到产品专利期限等限制,转而成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物品的随附权利和收益归购买者所有。”也就是说,任何合同或注册条款均不能凌驾于专利枯竭这一既成事实之上。利盟国际印制在热缩包装上的“不得使用翻新墨盒””条款属于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但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小约翰·罗伯茨指出,“包装上的条款文字,并不能成为利盟国际在已售出的产品上行使专利权的依据。”

虽然本次诉讼中法院不支持生产商以专利为由限制消费者的使用行为,但以版权为名的限制条款显然不属于本次裁决的约束范围。现今很多商品是通过数字格式进行流通,例如各类应用软件,已成为用户日常消费的重要内容。数字格式的商品价格更低,用途更广,但是并不见得更可靠。目前数字市场最大的问题在于,软件商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自行改装数码设备的用户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指控。

自行修理一件故障的数码设备,首先要对该产品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块(DRM)进行解密。该模块类似于一个软件锁,最早用于防止盗版翻录DVD。这就带来一个大问题,因为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1201节法规,私自为设备解锁属于违法行为。在如今的技术条件下,破解设备软件锁难度不大,根本起不到预防盗版的作用。然而,广大厂商却利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条款,限制消费者的购买和维护渠道。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1201节法规出台前,用户有权根据个人用途改装数码设备。当时的用户可以使用改装过的摄录设备录制电视节目,也可以随意引用编辑数字音乐。《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随后认定上述解锁数字版权管理模块的活动为非法行为。

在电子前沿基金会等消费者倡议组织的持续努力下,《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1201节部分涉及限制竞争的条款已被撤销。现在车主们可以合法地自行修车,农民们也可以自己维护拖拉机,用户们也可以放心地解锁自己的手机和平板了。但是相对于《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浩瀚繁杂的限制,个别的豁免案例只是九牛一毛,其余的条款都被生产商死死地抓在手里。

来自电子前沿基金会的律师基德·沃尔许表示,今后的奋斗目标是敦促法院认可数字产品(相对于实体货物)用户的所有权,而不是单纯承认用户的授权许可资质。但目前存在一个难题,软件市场普遍使用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规定了厂商只是授权注册用户使用软件,并没有明确用户的所有权。

要改变这一状况可谓任重而道远。在亚伦·普赞诺斯基和杰森·舒尔茨合著的《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下的个人财产》一书中,作者论述了技术革新是如何一步步侵占用户的自主使用权。除了厂商滥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条款限制用户外,作者还担心数字技术正在逐步转移传统零售业的功能至云端。实物媒体,例如唱片、录像带、软件安装光盘等,正以惊人的速度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消费者们只能通过付费订阅和购买会员服务获取媒体。

最终用户不得不放弃所有权换取使用权。这一变化影响深刻:书店逐渐淡出,唱片公司生意惨淡,影音光盘店只能关门大吉。注册、付费和订阅取代了用户的所有权;推而广之,日常社会行为也受到各大公司内定的使用条款限制,民众通过立法手段获得的个人权利变得岌岌可危。

如何在数字时代保护个人所有权?作者仍然心存希望。他们建议,首先应当改革版权限制,采用“公平使用”原则。该原则主旨在于平衡版权所有者和个人用户之间的相互利益,并将目前被视为侵权的部分使用行为让渡给用户。在此之前,还需要一批前文所述的不依不饶的小公司与大企业据理力争,直到惊动最高法院。这样的良心公司现在是越来越少了,祝广大用户好运吧。

本文译自 economist,由译者 Alexander_the_Minor 基于创作共用协议(BY-NC)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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