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锄死拆迁乡官”案开庭 公诉方:现场未发生强拆

2017年11月16日上午,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62岁农民明经国站在被告席接受审判。

明经国是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人。8个月前,他举起镰铲,挥向前来做拆除动员工作的乡人大主席的卓宇头部。卓宇瞬间倒地,经过数次击打后不再动弹,后在医院被宣布死亡。次日,明经国被抓。

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表示,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对于是否因为强拆而引发的血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出庭公诉人认为,现场并未发生强拆,之后发生血案和拆除房屋之间没有关联。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明经国多次用镰铲击打其头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应该重判。

刘文华则认为,违法拆房正在进行,是本案发生的背景和起因。明经国击打卓宇,系防止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是程度过当,应该减轻处罚。

当天下午约19时,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血案和拆房有无关联?

赣州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介绍,2017年3月17日,挖机师傅根据安排,到樟坊村大屋组拆除危旧土坯房。十八塘乡干部即被害者卓宇前方监督土坯房拆除工作进展。之后二者引发冲突,酿成血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去年开始,赣州开始全面推行“空心房”整治。2016年7月18日,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战领导小组向赣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下发《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一些律师认为,整治方案中的“空心房”不是法律用语,没有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赣州市国土局副局长罗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国土资源部文件中表述了“空心村”,所以赣南地区由“空心村”引申出了“空心房”的概念。实际上“空心房”,是赣南本地农村对农民闲置、无人居住的危旧土坯房的一种俗称。

3月21日,澎湃新闻曾探访明经国老屋,屋顶靠近被拆除的猪圈一侧瓦片掉落,侧边留下个窟窿。

对于窟窿的形成,刘文华称,多位出庭的证人证实,窟窿系由前来做拆除工作的挖机造成,至于是否误拆,双方存在争议。

刘文华则认为,《方案》是拆“空心房”的政策基础,是本案发生的政策起因,然而该文件的大政策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一户一宅’,但对‘一户多宅’的处理没有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精神,政府不能想当然地就是要求拆掉。”他认为,违法拆房正在进行,是本案发生的背景和起因。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卓宇根据工作职责到现场监督土坯房拆除工作进展,看到挖机停止作业,了解情况后在附近察看其他土坯房。不久,明经国从儿子明小龙处得知上述情况,遂回到家中,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

公诉方认为,案件的发生和拆除危旧土坯房工作并无关联。首先,卓宇系乡人大主席,前往现场是监督工作,并非参拆人员;其次,双方发生冲突前,挖机早已经停止了作业,更没有强拆一说。

拆除前是否经过同意?

事发前,明经国是否同意拆除自家房屋,这也成了11月16日庭审现场的焦点之一。

检察院起诉书中称,根据工作安排,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于2017年2月23日、3月16日两次召开该村新、老大屋组户主会,部署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期间,该村委会还安排人员到村民家中征求村民的同意,通知村民做好拆除工作。

出庭作证的几个村干部称,明经国曾口头同意拆除自家房屋,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

2月23日召开的樟坊村村委会中,明经国曾在“到会人员”处签字。此次大会的会议记录提及即将进行危旧土坯房整治工作。

“如果屋主不同意的话就会当场反对,没有当场反对也就认为是同意,我们去拆除的时候屋主也不会反对,所以我们就认为明经国同意了。”一名樟坊村村干部在证词中称。

刘文华则认为,2月23日的会议不能得出明经国同意拆房的结论。会议的整个过程都是干部的单方面讲话,并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也没有记录村民的意见,“到会人员签字并不是对会议记录内容的确认。”

刘文华还表示,从明经国及其家人对拆房子的急促反映来看,符合不同意的行为表现。如果明经国此前是同意的,也不至于在事发时对拆房有如此强烈的阻拦。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赣州市检察院起诉书中描述了事发当天的经过。“(明经国)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看见挖机停放在其老屋前,便大声叫喊,不顾在场村干部劝阻持镰铲砸烂挖机玻璃。被害人卓宇见状便打电话报警。”

明经国见卓宇报警,心生怨恨,趁卓宇不注意持镰铲猛击其头部一下,将卓宇打倒在地,其佩戴的安全帽也被打落,明经国紧接着上前持镰铲再次击中卓宇头部。

在场人员见状,立即上前阻止明经国,并将其抱住。明经国用力挣脱后,挥舞镰铲使旁人无法靠近,并趁机再次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两下,致卓宇当场死亡。

检方的起诉书认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方认为,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明经国多次用镰铲击打其头部,手段极其残忍,影响非常恶劣,建议予以重判。

刘文华认为,明经国击打卓宇,系防止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是程度过当。第一次击打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伤害,而非杀人,“明经国和卓宇无积怨,其没有打死卓宇的主观动机。”

对于卓宇倒地后,明经国对其头部又进行了两次击打的行为,明经国在庭上称系无法控制情绪,打尸体泄愤。

刘文华说,上门拆房在自家门前引发的矛盾,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庭审现场,明经国对自己的也表示了悔恨,“由于我的行为,现在毁了两个家庭,真的特别对不起死者和他的家属。”

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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